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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施“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行政处罚政策

2018-03-16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第四十八条: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二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2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教数量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林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木村运输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5 立方米以上,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10立方米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没收骗取的证件利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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