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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8-2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1号)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2号)要求,特制定我市实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规范统一。统一制定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等。规范和简化登记相关内容,优化审批流程。
——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
——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
(二)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
(三)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改革年检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
(五)改革有效期限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
(六)暂停涉企收费。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三、实施时间
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适用范围
全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适用范围。工商部门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同时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以及在所属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
(二)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适用范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同时在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
五、工作任务
(一)确定具体适用单位。梳理确定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具体适用单位名单。(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二)确定具体适用范围。梳理确定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纳入“三证合一”登记的具体适用对象,以及相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具体办理机构和办理流程。(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三)确定具体事权人员。确定进驻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的具体登记事权。确定具体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工作人员名单。(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四)确保网络连通顺畅。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或互联网出口,实现与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的连通。(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五)提供相关设备。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保证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登记窗口需要的相应设备,办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相关岗位人员数字证书。(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六)制定完善相关材料。主要是制定完善企业“三证合一”告知单、办事指南、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工作流程等相关材料。(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七)做好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操作、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内部工作流程的培训。(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八)组织开展宣传。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开展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推进情况、企业反响等宣传工作。(市、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九)认真做好总结。围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成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要抓紧制定我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要予以认可。
(三)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市、区市县政府负责综合业务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有关人员经费等资金保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与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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